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6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65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温珈瑜
被   告  楊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981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
2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845;
自民國110年8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0.369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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