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小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127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李秀花

被告 廖鴻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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