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劉品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
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