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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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原上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諾維 (原名 李承哲 )義務辯護人 陳炎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被告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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