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原上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諾維 (原名 李承哲 )義務辯護人 陳炎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被告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