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568號上訴人 鄭林桂英
鄭淑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蔡伊雅 律師 賴俊維 律師被上訴人 彭忠銘
張子揚 陳介雄 傅增煇 蔡鳳梅 鄭淑盈 張承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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