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3月30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至96年12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台幣(下同)34,548元未給付,其中34,548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12月2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債務人甲○○於94年6月20日向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6年12月2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174,055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12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4條第2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1│34,548元│96年12月26日│百分之20│無│無││││起至清償日止││││├─┼─────────┼──────────┼──────┼──────────┼───────────────┤│2│174,055元│無│無│96年12月27日│百分之20││││││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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