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3年2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7年12月5日止共新臺幣(下同)55,481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12月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於94年8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63,000元,約定自94年8月4日起至98年8月4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18.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10%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債務人於97年11月21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4,509元及自97年11月22日起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5,481元│97年12月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64,509元│97年11月22日起至│百分之18.25│97年12月2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