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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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權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4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等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94
8號交付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本訴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反訴標的價額新台幣1,500,000,上訴人均不服,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23,775元,合計新台幣49,7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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