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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