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27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8年4月5日中午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15之3號住處房間內,以針筒注射血管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8年4月6日,因毒品人口為警定期通知採尿,將採集之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98年8月8日死亡,此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方百正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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