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17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71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162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二)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蔡書瑜書記官楊明月調解委員洪淑淨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洪淑淨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業已給付新臺幣貳萬元。
(二)餘款新臺幣壹拾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書瑜書記官楊明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