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9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19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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