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司簡調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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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司簡調字第86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聿緯 、 孫思 民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08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孫聿緯於民國93年1月29日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61建號建物應有部分(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行為係屬脫法行為無效,系爭不動產嗣經讓與相對人 孫思民 ,聲請人則為孫聿緯之債權人,爰依民法242條規定代位請求相對人孫思民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孫聿緯所有等語。核其聲請調解事項性質上包含確認訴訟,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