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103號
抗 告  人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郵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聲請停止強制執
行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
用為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
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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