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