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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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簡字第4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6年2月2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6年3月1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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