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44號原告 林根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英 、 林湘芬 、 王惠貞 、 陳連花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