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令無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立法院院長 王金平 年籍不詳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令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查民事訴訟以確定私權為目的,本件原告所主張之請求係以法令規定與憲法之旨趣不符,非普通法院之權限。
三、本件無從命補正,依首揭規定,自應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陳萬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