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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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飛龍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肆公克,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飛龍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清晨六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街○○○號九樓頂空屋內,為警查獲非法吸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公克,淨重○˙一壹公克),經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上開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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