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自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一號
自訴人甲○○
丙○○戊○○○壬○○庚○○辛○○己○○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之罪,嗣被告因逃匿,經本院於七十五年五月十八日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