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周桓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九千九百五十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梅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