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俊倩 律師
王淑琍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為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示逃亡、第三款所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八十八年月
日當庭予以執行羈押,是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