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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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台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張台雲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台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張台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