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給予影印卷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號),經
貴院受理進行中,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提出之證物,爰請求指定期日,准予閱覽卷宗云云。
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定有明文。故辯護人以外之人,依法並無檢閱卷宗及證物等之權利,至為明灼。
茲聲請人即被告向本院聲請抄錄影印證物,揆諸前揭規定,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