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應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定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