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訴訟代理人 王衍章
謝其烝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巳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時起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劉邦遠法官林純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