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31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年籍姓名及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A(真實年籍姓名及地址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育璇
法官翁毓潔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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