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58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培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3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