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80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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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28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2801號上訴人大徵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再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略以:上訴人民國96年10月24日報運輸出「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出口報單號碼:BC/96/WK33/2515,已向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法申請輸出核准在案,並在輸出時檢附所屬文件合法申報。海關人員未完成貨品驗貨程序即將貨櫃放行裝船後,再以先行採樣貨品來認定上訴人違反貨品輸出,不但明顯怠忽職守且影響上訴人之權益,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之立法意旨,依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8條第16款、第9條第2款之規定,執行本案相關之海關人員應為此受懲處。且現今國內使用的電器用品、工具,只要有使用電池或電力的,幾乎內部都有電路板,為何報廢的電器和工具不拆解開就算是D-2619(廢電氣器材),拆解開報廢的電器和工具,看到內部的就算含有夾雜E-0222(附零組件之廢印刷電路板)的貨品呢?真讓業者不知如何遵循。另依照「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1年內違規2次即禁止再出口,造成上訴人生意完全停擺損失千萬,影響上訴人之權益等語,為其論據。經核上訴狀所陳述內容,仍執與起訴意旨略同且經原審不採之陳詞及歧異見解,就原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並無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問題。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應許可,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張瓊文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