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5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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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912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芙蘿拉食品藝術股份有限公司(89年11月17日撤銷)
兼法定代理
人 田月皎
法定代理人 陳文禧
債務人 張翠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田月皎、張翠珍之保險投保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張翠珍於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係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