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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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38號

債 權 人  李俊毅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9樓

兼代理人 蔡佳玲  住同上

債 權 人  李知豫   住同上

共同法定人蔡佳玲  住同上

      李俊毅住同上       

債 務 人  杜偲齊   住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591巷11弄12

            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杜偲齊對第三人欣荷酒吧、微康電子商務勳螢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登記地址均在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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