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昌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昌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劉昌傑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黎惠萍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