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瀚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瀚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瀚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1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經上訴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71號駁回上訴確定後,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1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43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