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才廣忠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才廣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才廣忠因犯擄人勒贖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前經核准假釋,而受刑人於假釋前犯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與前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由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13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69547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鄭昱仁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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