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慈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慈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羅慈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黎惠萍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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