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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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25號原告 趙芸誼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林奕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奕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林奕宏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奕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而無從特定本件被告林奕宏究為何人,故有定期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