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47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翁佳笙翁献烱 債務人 鄧和凱
一、債務人翁佳笙即翁献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翁佳笙即翁献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和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佳笙即翁献烱於民國94年11月4日,邀同債務人鄧和凱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96,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11月4日起至100年11月4日止。詎料債務人翁佳笙即翁献烱於95年5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翁佳笙即翁献烱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鄧和凱給付之。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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