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23號原告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席潔 被告 張育榕
李順洛 李冠德 李伃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