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58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游証淮 債務人 吳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零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証淮於民國94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並邀吳秀芳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94年04月12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明細,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債權人已對相對人等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
(二)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全數清償,爰聲請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