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85號原告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達煌 被告虹勝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被告 王淑慧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高紀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心婷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