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711號
原告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坤元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