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68號
原告 李郁佳
法定代理人 李欣昂
原告 李全馥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欣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弘其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因原告有下列事項欠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7,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528元。
二、提出被告鄭弘其、被告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花 2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三、被告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