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投刑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投刑簡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976、3977、3978、3979、4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信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信宏明知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均得自行申辦金融帳戶領得提款卡使用,並無特定身分之限制,且金融帳戶攸關個人債信及資金調度,茍任意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予他人,該帳戶極易被利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在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於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而該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並不違背陳信宏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2年10月7日至8日間某時,在臺中市○○路某貨運站,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集集郵局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集集分行申設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送予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容任該人或其轉手之詐欺集團藉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詐欺集團取得陳信宏上開2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朱俊彥 、 詹玉如 、 趙世 傑、 張晶婷 、 王嘉慧 、 鄒宗諺 等被害人,致朱俊彥等6位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陳信宏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各該款項並旋於匯款後遭人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領出(詳細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金額及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因朱俊彥等6位被害人匯款後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陳信宏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朱俊彥、詹玉如、 趙世傑 、張晶婷、王嘉慧、鄒宗諺分別於警詢時 證述渠 等遭人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而匯款至被告如附表所示帳戶內等情,及證人 詹祖馨 於警詢時證述其受詹玉如委託匯款至被告上開集集郵局帳戶之情。
(三)中華郵政南投郵局102年10月30日投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被告上開集集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合作金庫集集分行102年10月24日合金集集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被告上開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3紙、LINE通訊軟體通話紀錄10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露天拍賣網站會員資料1紙、詹祖馨之臺灣企銀存摺影本2紙、非常婚禮網站列印資料2紙、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單4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考。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其郵局及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予犯罪集團成員,供其詐欺被害人取得財物之用,僅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或被告有參與詐騙被害人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之行為。本案之正犯為某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朱俊彥等6人詐騙財物,正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同時提供其上開2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1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如附表所示朱俊彥等6位被害人之犯行,乃以1行為同時觸犯多次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敘及被告提供上開帳戶幫助詐騙被害人趙世傑之事實,惟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上述,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併此敘明。被告前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投刑簡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
100年6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為74年次,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詐欺集團遂行犯罪,造成犯罪偵查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已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惟其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並考量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之數目、本件被害人多達6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情形,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新臺幣)││├──┼───┼──────────────┼────┼────┼────┼────┤│1│朱俊彥│詐騙集團成員先以帳號「nlzpwa│102年10│桃園縣中│14,000元│集集郵局││││zyo45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月9日12│壢市中壢││0000000-││││刊登販賣IPHONE532G行動電話│時46分許│內壢郵局││0000000││││之訊息,適朱俊彥於102年10月││││號帳戶││││7日8時30分許,以行動電話上││││││││網瀏覽得悉上開訊息,誤信為真││││││││,乃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絡,││││││││並於同年月9日11時55分許下標││││││││購買,再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絡後,依其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陳信宏右列帳戶內││││││││。│││││├──┼───┼──────────────┼────┼────┼────┼────┤│2│詹玉如│詐騙集團成員先以帳號「ttan96│102年10│桃園縣八│3,000元│集集郵局││││844」在非常婚禮網站上虛偽刊│月9日11│德市介壽││0000000-││││登販賣COMBI安撫餐搖椅床之訊│時45分許│路上統一││0000000││││息,適詹玉如於102年10月8日││超商之中││號帳戶││││13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住處上││國信託自││││││網瀏覽得悉上開訊息,誤信為真││動櫃員機││││││,乃以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絡後││││││││,委由詹祖馨依其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陳信宏右列││││││││帳戶內。│││││├──┼───┼──────────────┼────┼────┼────┼────┤│3│趙世傑│詐騙集團成員於102年10月8日│102年10│新竹縣新│29,995元│集集郵局││││17時36分許,以電話聯絡趙世傑│月9日18│豐鄉建興││0000000-││││,冒稱係拍賣網站賣家,佯稱趙│時許│路一段之││0000000││││世傑前於網路購物時,因作業疏││華南商業││號帳戶││││失,輸入為12期分期付款云云,││銀行自動││││││再冒稱郵局客服人員,要求趙世││櫃員機││││││傑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趙││││││││世傑陷於錯誤,依該人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4│張晶婷│詐騙集團成員於102年10月8日│102年10│桃園縣中│8,123元│集集郵局││││17時46分許,以電話聯絡張晶婷│月9日18│壢 市新中 ││0000000-││││,冒稱網路賣家「毆 布德 」,佯│時10分許│北路上統││0000000││││稱張晶婷前於網路購物時,因誤││一超商之││號帳戶││││簽文件,將導致每月定期扣款云││中國信託││││││云,再冒稱中國信託人員,佯稱││自動櫃員││││││張晶婷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交易││機││││││云云,致張晶婷陷於錯誤,依該││││││││人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5│王嘉慧│詐騙集團成員於102年10月9日│102年10│臺南市某│29,989元│合作金庫││││18時40分許,以電話聯絡王嘉慧│月9日19│中國信託││集集分行││││,冒稱係網路賣家「毆布德」,│時39分許│自動櫃員││0000000-││││佯稱王嘉慧前於網路購物時,因││機││005099││││宅急便作業錯誤,設定為分期付├────┼────┼────┤號帳戶││││款,將導致每月扣款12個月云云│102年10│同上│29,989元│││││,再冒稱中國信託業務員,佯稱│月9日19│││││││王嘉慧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交易│時45分許│││││││云云,致王嘉慧陷於錯誤,依該├────┼────┼────┤││││人指示接續於右列時、地匯款右│102年10│同上│29,989元│││││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月9日19││││││││時47分許││││├──┼───┼──────────────┼────┼────┼────┼────┤│6│鄒宗諺│詐騙集團成員於102年10月9日│102年10│宜蘭縣五│5,587元│合作金庫││││19時30分許,以電話聯絡鄒宗諺│月9日20│結鄉二結││集集分行││││,冒稱係露天拍賣網站之賣方人│時10分許│郵局之自││0000000-││││員,佯稱鄒宗諺前於網路購物時││動櫃員機││005099││││,因其業務人員疏失,將導致每││││號帳戶││││月扣款24個月云云,再冒稱郵局││││││││專員,佯稱鄒宗諺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扣款設定││││││││云云,致鄒宗諺陷於錯誤,依該││││││││人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