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告 游瑞鳳 被告 林張瓊妙
嚴筱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市鎮○段○○○○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萬9,262元(計算式:105年1月公告現值34,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19.2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4=1,863,54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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