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 吳曉艾 被告 林楚皓
成吉思汗 管理委員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林楚皓應容許原告僱工進入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號0樓之房屋內,進行漏水修繕工程。二、被告林楚皓、成吉思汗管理委員會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8,9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因其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實質可得之客觀利益同一,即毋庸分別計算,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98,9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