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181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洪健凱
被告 毛文洲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18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上午10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玉芬
書記官黃紹齊
朗讀案由原告有到,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 伍佰 壹拾參元,自民國111年5月
18日起至111年6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11年6月18日起至112年3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3.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