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99年度親字第1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1份等件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上述法條規定,法院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仍應釋明之。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與訴外人 吳新竹 同居,嗣分居後,訴外人吳新竹
另與訴外人 溫秀季 同居並產下甲○○,惟訴外人吳新竹認領甲○○時卻填寫聲請人為甲○○之母親,惟甲○○自出生即均與訴外人即其生母溫秀季共同生活,未曾與聲請人有任何互動,甲○○亦瞭解其非聲請人所生,則聲請人與甲○○間既無親子血緣關係,因該親子關係存在所生之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存否即不明確,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聲請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法提起確認聲請人與甲○○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等情,業據聲請人於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中具狀陳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民事卷核閱無誤,準此,聲請人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非顯無勝訴之望。
㈡又經本院依職權自稅務電子閘門調閱聲請人財產資料,聲請
人名下除有位在台南縣新營市之田地一筆,總值約新台幣8萬餘元外,並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可佐,經審酌聲請人及其基本生活需要等情,聲請人所提事證,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㈢再者,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有該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C-022號之前揭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1份附卷可憑,本院復查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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