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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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11號上訴人(即被告之夫)
蔡信璋 被告 李愛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豐原簡易庭判決後,上訴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經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吳昀儒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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