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司繼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聲明繼承准予備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07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鳳山榮民
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王有義 被繼承人 董閱生
一、上聲請人聲請撤銷聲明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