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82號原告 蘇玉葉 被告 梁育銜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之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二月十七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證。準此,上訴人所提上訴自非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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